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已整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原则。这意味着对于车辆这样的动产进行抵押时,双方只要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但是,如果该抵押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而对于除上述特定财产外的一般动产(包括车辆),其抵押权设立并不强制要求必须进行登记,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建议还是完成相关登记程序。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在遇到与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价格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其他物权的人发生冲突时,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因此,虽然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设立,但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是非常必要的步骤。这有助于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并确保一旦出现纠纷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